欧亿体育官网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即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即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易所相关行业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易所相关行业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向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 保;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下列任何一项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向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 保;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下列任何一项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分别或者共同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 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宣布有关关联股 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股东大会对 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关于该议案之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关于该议案之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 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宣布有关关联股 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股东大会对 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关于该议案之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关于该议案之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各类分管总监(如财务总监、 技术总监等),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和各类分管总监(如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等),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交易事项,如未达到 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标准,则由董事会审议决策。 除担保及抵押事项外,公司董事会可将对外投资、 资产购买和处置权限进行再授权。 …… (一)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的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交易事项,如未达到 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标准,则由董事会审议决策。 …… (一)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的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审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董事会会 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审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董事会会 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 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 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 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 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 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 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一)监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 有效。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要 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召开会议的原因 和目的。 (一)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察董事和总经理有 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 议的行为。 (二)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展开充分讨论,对所议 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 效,每一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一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 席,方为有效。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召开会议 的原因和目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进 行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达到”,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