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亿体育官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 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存在本章程第七十八条第四 款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 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 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 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 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 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 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或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或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 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 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 一家媒体以及巨潮资讯网 ()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 至少一家媒体以及巨潮资讯网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 媒 体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日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 媒 体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它条款不变,本次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